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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行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学兰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0,13(4):98-102
通过比较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认为物权行为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不应当被债权行为所包涵.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共同构成法律行为的基石,对整个民法体系起了支撑作用。物权行为理论对建立、完善我国公示制度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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