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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佳君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55(4):105-110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假释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假释,这与刑法规定不一致。立足于假释制度的立法宗旨,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假释的排除性条款、考验期、立法学等角度对我国的假释制度进行审视,力求从立法和行刑实践中完善现行的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的刑事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无论从指导思想还是在实践操作中都有着明显区别。对未成年人的处罚适当与否,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前途,而且还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试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入手,探讨我国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以及缓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3.
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存在着两种基本模式的选择:即直接采用死刑核准程序和首先采用普通刑事审判程序再进行死刑核准。在现行刑事立法的条件下,必须坚决摒弃对于死缓变更死刑立即执行直接采用死刑核准程序的做法,而应当首先采用普通刑事审判程序再进行死刑核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的具体问题,亦应遵照法定的普通刑事审判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4.
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程序与死缓犯的生命权息息相关,该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在内容上有所交叉,但在提起目的、审理对象、启动事由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裁判生效之后,应由对新罪提出指控的检察机关逐级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核准程序。为了保障核准前申诉权的落实,新罪判决生效后应为死缓犯提供15天的申诉期,申诉应有阻止核准程序的效力。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核准程序应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遵循一致裁决原则。 相似文献
5.
李萍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1)
死缓的确立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司法适用中也凸显出适用标准不一致,适用范围不当扩张等问题,甚至成为瑕疵案件的折衷刑和维护审判效果的手段.应当结合司法实践,对死缓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深入探讨,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从立法上进一步规范死刑适用条件,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实抵制外界不当干扰. 相似文献
6.
孙健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8(4):83-85
修订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 ,均对死缓执行变更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但究其规定 ,尚有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为此 ,针对死缓执行变更为死刑的条件、死缓执行变更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条件、刑期计算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7.
死缓制度是中国独创的死刑制度。它设立的理论根据是报应与功利的折衷体现;它的适用标准包括罪该处死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它的法律后果包括三类:一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二是在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在缓期执行期间有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8.
李震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52(5):88-91
刑罚轻缓化是当今世界刑罚的总体发展趋势。从我国经济基础、社会结构、社会文化和刑事政策基础等现实方面和刑罚功能有限性以及犯罪必然性等理论认识来看,刑罚轻缓化在我国具有可行性。但是刑罚轻缓化有一定的限度,它要受到我国社会平均价值观念、国情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9.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现阶段司法机关的目标和任务。现阶段对死刑进行司法控制,其实际效果特别是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更优于死刑的立法控制。实现死刑司法控制的路径在于:一是倡导死刑裁量者树立刑法谦抑的人权保障刑法观念;二是建立死刑适用的量刑规范化标准;三是明确死刑司法控制的目标或对象范围应是严重暴力类犯罪;四是明确死刑司法控制的主要替代措施是死缓制度的适用。立足于对J省死刑裁量法官的调研,从地方司法实践中归纳出广泛认同的死刑裁量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J省死刑裁量标准指导意见》,是对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一个新的诠释。 相似文献
10.
死缓制度是基于功利需要而创设的一种制度模式,其实质是死刑的转处制度,即:附条件的以其他刑罚代替原判刑罚的制度。死缓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量变质变规律、德治刑法文化的历史传统和刑罚个别化的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讲,死缓的适用范围,就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阻却条件,因此应在立法中为其规定一个指导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