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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宇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1):101-104
2008年全国打掉了许多涉黑涉恶团伙,这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无疑十分重要,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又需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但"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如何理解尚待解释,例如当实行过限难以判断时、当首要分子之间发生承继时、当集团成员发生错误时如何归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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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华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8-31,27
刘涌案件经过三审,先后作出了由死刑到死缓又到死刑的三次判决。作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刘涌应该按照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因而二审法院将死刑改为死缓是不妥当的。涉及刘涌案件的公众民愤(民意)问题、知情权问题、死刑观问题等,都是值得人们深思的重要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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