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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委托理财的风险承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一飞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8(3):120-124
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委托理财的受托人负有谨慎义务。委托理财合同中的风险承担条款原则上有效,但在受托人为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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