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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程序难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永琴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36-38
分析公益诉讼的败诉现象,可将其归于观念和法律制度原因,这两个原因使公民无法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本文提出应针对不同类别的公益诉讼分别适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并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将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同时赋予公民和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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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昕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2016,32(7):73-75
阅读是一种良好的习惯,它对人的一生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学前阅读的重要性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大家纷纷开展多种形式的幼儿阅读活动,然而,如何在学前阶段培养幼儿良好的阅读意识、阅读方法,为他们进入学校后开展书面语言学习及终身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是目前幼儿教育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之一。因此,我们积极地开展了以培养幼儿快乐的阅读习惯为主要内容的探索,旨在通过为幼儿创设适宜的阅读环境,激发幼儿快乐开展阅读活动。 相似文献
3.
计算机网络的发达给人们提供了更多的资讯和更加快捷的联系方式,但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网上侵权案件也给我们传统的司法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其中网络侵权案件的民事诉讼管辖便是突出问题之一。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包括一般侵权案件和网络侵权案件)提起的诉讼,只能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网络侵权纠纷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纠纷的特殊性:遭受网络侵权的原告往往难以确定实施网上侵权行为被告的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点,原告处于起诉困难的窘境。本文认为,应当从计算机网络的特点出发,对传统管辖理论和网络管辖新理论、网络案件侵权行为地以及外国相关的理论进行梳理,尤其是应借鉴美国的长臂管辖权理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法院之一,这可以给原告更大程度的法院管辖选择权,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解决网络侵权案件原告起诉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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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建宜居中小城市的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阐述了宜居城市的概念及创建宜居城市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并通过列举国外宜居城市案例,说明宜居城市不仅是大城市的发展目标,中小城市同样能发展成为真正的宜居城市。最后提出了创建宜居城市必须遵循的三条原则,即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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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安民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8(6):92-96
劳动公益诉讼制度是维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新型诉讼方式,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设置了为维护公益免受侵害的相应诉讼机制。针对现有相关立法和制度的不足,我国应该借鉴域外劳动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劳动公益诉讼制度,并在公益诉讼中,实现原告的多元化,建立有利于社会特定弱势群体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相似文献
6.
环境的公共性和检察权的公益性决定了检察机关有义务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关于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只以一种身份出现的观点是片面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多样性决定了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地位的多样性。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恰当角色是,根据案件的类型不同,分别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准原告人身份、公益代表人身份出现,角色混乱将会造成事与愿违的效果。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欧美日等3种不同人地禀赋国家农业经营实践经验的总结,结合我国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的政策目标以及人地禀赋特征,认为我国农业将呈现分化发展的趋势,表现为既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结合社会化服务组织经营粮棉油等土地利用型作物,降低成本,应对国际市场竞争;又有小规模农户利用合作组织经营蔬菜、水果等劳动密集型产品,挖掘农产品附加价值,提高收入水平。基于2007年和2012年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数据研究表明:土地利用型产品的单产和价格上升空间有限,提高经营规模是降低产品单位成本、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劳动密集型产品在无法提高经营规模的情况下,通过产后商品化处理、品牌化建设,提高产品附加值的潜力较大。 相似文献
8.
陈晓聪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91-97
原始佛教法是由佛陀所制定并且为世俗法所承认的,原始佛教规范具备法律要素,既有内部立法权,也得到了世俗统治者的承认,是“未完备世界”的法律,而中国佛教法的效力渊源来自于两部分,一是佛教内部立法权的确立,此为佛教法立法权的继承,主要是“适宜”规则的运用。二是世俗政权的承认。 相似文献
9.
黄明华 《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Z2)
苏州市土地利用现状中存在一系列矛盾。到2000年其土地适度人口容量所显示的前景不容乐观,粮食生产将供不应求。解决办法包括:稳定耕地规模,提高农业抗灾能力,发展规模经营及从区外输入粮食。 相似文献
10.
罗云香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8(6):559-562
我国当前民事诉讼立法对适格原告的要求过于严格,无法契合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特殊需求,导致此类纠纷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借鉴域外经验,结合自身国情,构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至关重要。私人提起反垄断诉讼因其利益指向的不同有着反垄断私人诉讼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分化。在起诉者利益指向分化下,二者面临着截然不同的困境和需求,由此在原告资格的确立上也应有所差异,即反垄断私人诉讼适格原告二元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