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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经济是一种深度创新的数字经济,其能够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在元宇宙中生产、交易数字产品能够给权利主体带来客观的经济利益。我国现行所得税法没有对元宇宙中虚拟化身或虚拟实体的税法地位和数字产品交易收入进行规制,这会导致国家税源的流失,不利于数字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数字公平的实现。为引领元宇宙健康发展,在构建及完善我国元宇宙收益所得税制时,由于源自元宇宙数字产品生产和交易的收益具有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可税性,应当对该收益征收所得税;应穿透虚拟化身或虚拟实体,对其背后的真实权利主体征税;所得税法应将数字产品转让所得和许可使用所得分别纳入“转让财产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课税。  相似文献   
2.
201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和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但这种对超标、超量排污加倍征税模式不具有法律上的可税性:一是它混淆了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概念,将违反环保法规定之义务所应承担的不良法律后果规定在税法的义务性条款中,与立法技术不符,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二是它违反税收公平原则,且导致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与其他环境保护法律、行政处罚法律的相互矛盾和冲突,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我们应取消《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对违法行为实行惩罚性征税的规定,代之以在环境保护单行法律中具体规定超标、超量排污的罚款处罚幅度,以使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真正实现公平、效率的财政税制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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