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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工持股制度的萌芽始发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后来其在西方国家进一步发展完善.人们普遍认为这种制度是一种企业内部对职工的激励机制,可以促进职工财产的形成,确保和发扬职工对公司的归属意识和忠诚心,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20世纪90年代,为了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中国的职工持股计划开始起步.随着实践的展开,职工持股会的设立与运行成为该制度中的核心问题.文章结合我国立法实践和学者的论著,从"职工中心主义"的视角,论述我国职工持股会制度的法律构造.  相似文献   
2.
美国破产法典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程序,其目标亦有差异。这导致三种程序托管人的角色、任命及其薪酬也各自有别。清算程序中托管人由债权人选举产生;重整程序中托管人可由法院裁定、债权人选举或联邦托管人任命产生;个人债务调整程序中托管人由联邦托管人任命产生。托管人的薪酬原则上按照分档累积收费制收取,法典还规定其上下限,并且法院享有一定程度的调整薪酬的裁量权。  相似文献   
3.
破产债权的审查和确认关系到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根本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出现纠纷。新破产法就此设置了破产债权表的异议诉讼制度,但是规定得过于抽象。依据相关法条,在债权表的异议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难以确定。基于此,重点分析了新破产法第58条,并根据破产法一般原理得出结论:债权人对债权表的异议诉讼应以自己为原告、以破产管理人为被告;债务人对债权表的异议诉讼可以转化为债权人的异议诉讼。  相似文献   
4.
信托法下受托人对受益人的最基本的义务就是信义义务,它是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产生的。本文立足于信托法的起源国——英国,通过一系列权威判例勾画出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及内容。  相似文献   
5.
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企业尤其是股份制企业迅速成长壮大,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经过一年多的实地考查,以问卷等形式对31家股份公司进行详细调查,并对采样数据运用SPSS分析软件进行因子分析。文章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运用制度经济学、公司治理的有关理论,揭示了中国股份公司的经营组织结构,以及独立董事制度中存在多家兼任、年龄过大、信息披露及报酬来源不明等问题,并提出建立行业协会、推行网上股东大会等具体建议,以改善企业经营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经营绩效,促进中国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6.
中国引进独立董事应解决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独立董事是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特色制度,其在制衡控制股东的控制权滥用,捍卫董事会独立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保障股东整体利益等方面卓有成效。在中国,由于设有监事会,要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应界定好两者的关系及独立董事制度自身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7.
国有股权的信托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份制改造是我国国企改革的方向.由于国有控股公司等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私法利益主体,导致改造后的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现行行使方式缺乏内在的利益驱动,也无法完全摆脱行政权力的制约;并且由于在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过于强调国有股的控股地位,吸收非国有资本受到我国当前资本市场发育程度的限制,国有股"一股独大"等问题长期困挠着我国的国有公司.通过适当构造,国有股权的信托行使可以克服现有行使方式的弊端,可以为我国以至于其他国家的国企改革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相似文献   
8.
从比较信托法看中国信托法的立法及其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亚洲第五部信托法 ,它在总体上是肯定的 ,但仍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 ,从立法角度看中国信托法的条文 ,其定义非常明确 ,它构筑了信托的基本结构 ,但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改进 ;其次 ,从释义方面看中国信托法的条文 ,其内容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周全的地方 ,在释义时容易使人产生误解 ,应该规定得更加明确和严密 ;再次 ,从经济方面看信托活用的效用 ,信托作为财产管理的制度具有无穷的效用 ,应该“用活”信托制度。  相似文献   
9.
董事(会)在股份公司中执掌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权力。当董事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董事往往会将其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主要表现为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我交易、篡夺公司机会等形态。为了防止董事滥权,保护公司利益,需要构建事前、事中和事后抑制机制,对董事职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和规范。  相似文献   
10.
比较法上存在两种具有代表性的亲自管理义务规范模式。美国的谨慎义务规范模式赋予受托人决定是否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并对受托人违反亲自管理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对受托人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持鼓励态度。日本的委托权规范模式仅赋予受托人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有限的自由裁量权,并对受托人违反亲自管理义务适用严格责任,对受托人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持限制态度。谨慎义务规范模式体现了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则,并且与受托人的亲自管理义务的本质相契合。我国信托法对受托人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仍然持严格限制的立场,显然不合时宜,在未来的改革中可以借鉴美国的谨慎义务规范模式重构受托人亲自管理义务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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