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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源自西方恢复性正义理念的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处理犯罪的方案,虽然对社会具有秩序价值、对刑事被害人具有抚慰价值、对加害人具有回归社会的价值、对司法机关具有效率价值,但同时又具有背离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均衡原则三大负价值。对此,在没有法律明文规范刑事和解的情况下,对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只宜将其作为酌定不起诉、酌定量刑情节处理,需要用刑罚报应正义限制刑事和解的泛化。  相似文献   
2.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问题解决机制,弥补了常规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忽视被害人意愿的不足,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我国现行刑事法制的补充。刑事和解具有正义和效率方面的价值。刑事和解是在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法律文化氛围、刑事政策指引下的产物。引进刑事和解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3.
目前,中国学术界对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这两种制度的研究存在某种“断裂”倾向。实际上,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这两种制度原本就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共性与契合:一是具有共通的理论基础,体现了相同的价值理念;二是都体现了对刑事诉讼中个体权益的关注,顺应了国际司法发展的潮流;三是辩诉交易是刑事和解的体现,刑事和解又是辩诉交易得以实现的前提保障。因此,应当从理论上实现两者的对接,从弥合与互补的角度,审视二者的辩证关系,并将它们作为构建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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