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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2014年3月12日至13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斌率调研组到恩施州开展立法调研工作。他强调,恩施州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确保《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更有针对性、指导性、实用性。在实地调研和听取汇报后,赵斌指出,两个条例有理论依据,符合上位法,更有实践基础,要抓紧修改完善,确保更加管用、实用。他强调,党的十  相似文献   
2.
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普遍不明确给司法审查中的"上位法依据"判断带来了困难,法院往往采取极为宽松的审查标准,认可行政机关可依据上位法中的宽泛授权,乃至在上位法空白的情况下根据行政管理的现实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面对这种情况,坚持授权明确性的进路和运用上位法原则性规定进行审查的进路均存在局限;区分权利限制程度进路更加符合现代行政的发展特点,且与我国行政立法体制和《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相契合.在具体判断方法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运用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将无助于实现行政目的和过度侵害相对人权利的规范性文件认定为不具有上位法依据的做法,这为我国后续的"上位法依据"审查提供了启示.而在比例原则的运用下,"上位法依据"亦可获得更加具体的内涵.  相似文献   
3.
这注定是一个引发无数争议和轩然大波的消息。据《扬子晚报》1月16日报道,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平淡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  相似文献   
4.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条件是:上位法与下位法在客观上处于不同的法律位阶,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在内容上相抵触。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的适用主体包括立法者和法院,行政执法者适用该规则存在诸多现实困难。法院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的理想方式是直接选择适用上位法,且要处理好和就近适用规则之间的关系。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的适用存在许多难题,该规则在宪法与法律间冲突的适用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法律之间的位阶关系是其中的典型问题。  相似文献   
5.
法律适用原则竞合时的司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在选择法律适用的规范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可以适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规范之间从不同的角度来讲可能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以及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如此,法官则面临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选择。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适用原则都能够适用时,法官对法律规范的选择应遵循一定的逻辑与法理,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并因此采纳合适的原则加以适用。  相似文献   
6.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化与现实化,依法行政则是高教行政权行使所必须贯穿的基本理念,二者共同构成了大学生权利保障的法治网络.实践中频频出现的高校校规违宪事件乃高教管理法治化进程中的不和谐音符,对此我们除了责难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外,更应当检讨与反思现行高教行政法制本身的瑕疵与缺陷,并以此为突破口着力寻求最佳弥补机制.惟有如此,方能彻底矫正权力运行之扭曲状态,并为依法治校营造良好的宪政氛围.  相似文献   
7.
对我国《公务员法》第24条第1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之规定进行了分析研究,指出该规定与《宪法》《刑法》《立法法》等上位法存在抵触,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现阶段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不符合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发展变化的原理,也不利于曾因各种原因而失足犯罪的人“回归社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建议:“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正在服刑的;(二)服刑期满后尚没有过一定考验期限的……”一  相似文献   
8.
本次《立法法》修改虽亮点不少,但总体上仍属"小修",对有些改革的回应仍有不彻底之处。在立法程序改革方面,立法提案权主体过于狭小、立法审议缺乏真正的交锋和辩论、表决方式上反映民意不够确切等问题都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改进;在立法规划问题上,应当提倡"整体性立法规划",即应在立法规划的同时规划配套法律,还应注重立法规划面对社会发展的灵活性;在违反上位法的审查机制方面,可以扩大要求审查的主体范围或者设置宪法问题委员会。  相似文献   
9.
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和行政性,但行政性更加突出;行政立法是行政权的行使方式,应当遵守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应当是审查的内容。根据《宪法》《立法法》和相关法律,行政立法应当根据上位法制定,机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以行政立法"抵触"上位法为由对行政立法提起审查,有权机关对抵触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和不适当的行政规章行使审查权、改撤权;而《立法法》第96条规定,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违反法定程序和规章不适当都是改变、撤销行政立法的理由,两类法条之间规定不一致。应对《立法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完善对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审查,并且做到行政立法审查的权责统一。  相似文献   
10.
《新学术》2007,(5)
"上位法"、"下位法"是根据法律位阶的不同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当两者相抵触时,司法机关主张"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一般法"是根据法律适应范围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当两者相抵触时,司法机关主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在司法实践中"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并不完全协调,而是存在着冲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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