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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威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4-44
"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条文并没有赋予平台自治的空间,但是平台自治的需求已经"凸显".免责条款理论表面上能保障平台自治,但是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归责条款理论是我国的通说,其扼杀了平台自治的空间,司法实践对此虽有调和,但是难以济事.我国的"通知—删除"规则系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其在性质上仅仅是行为标准.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违反"通知—删除"规则的情形并非侵权的充分条件.事实上,这一行为标准的违反在侵权法上的意义仅仅作为主观过错的证据,电商平台可以反证其不具有过错.司法实践中亦有区别对待"通知—删除"规则的违反和侵权之认定的做法.明晰此点方可保障平台自治,同时亦实现电商平台对用户监管之目的. 相似文献
2.
3.
宁园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5):156-16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义务和已通知阶段的证明材料审查义务,以弥补著作权保护和用户利益保护的漏洞。双重注意义务应分别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危险的预期和控制能力以及材料审查能力相适应。未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履行方式,其注意标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技术水平、服务类型、内容介入程度、是否直接获取收益等要素,未尽该注意义务仅为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已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仅限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尽到此注意义务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4.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
我国民法典编纂采民商合一模式,并将商事领域广泛适用的职务代理规则一并纳入民法典的体系之下。但区别于一般民事委托代理,商事职务代理中的代理权来源有其独特构造,其不仅可以基于本人授权取得,还可以基于法律授权和习惯授权取得。也正是由于代理权来源上的差异性,每一类型的商事职务代理在代理权授予方式、代理权外观及认定标准上都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以代理权来源为基础对商事职务代理的具体适用进行类型化研究,不仅有利于化解司法适用上的困境,还有利于商事规范更好地融入民法典。 相似文献
5.
姜源丰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1):29-32
当前我国网络谣言犯罪刑法治理过程中存在着罪名配置不完善、"情节严重"界定标准不够合理、"公共秩序"界定不严格等问题。针对网络谣言犯罪的特点,建议采取一系列建设性的措施,以此来防止网络谣言犯罪的滋生、蔓延。 相似文献
6.
7.
8.
伴随互联网迅猛发展出现的网络帮助犯罪行为危害性日益凸显,为了规制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前,该罪在司法适用上呈现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犯罪行为方式类型化、量刑差异较大、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性质认定不一的整体样态,该罪名的司法适用成为一大难题。对该罪名的适用,亟需从进一步研究该罪的性质以及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入手,为司法人员提供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9.
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现状、特点及原因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64-70
经过30余年的发展演变,我国的有组织犯罪已呈现企业化发展趋势。综合分析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转型的过程与表现,可以发现有如下主要特征:企业化转型主要表现为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和合法企业的有组织犯罪化两种模式;企业化的有组织犯罪在组织形式上表现为利用企业或商业组织进行犯罪;企业化的有组织犯罪外部控制能力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企业化的有组织犯罪行为更具掩饰性,查处难度增大。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犯罪市场化以及由此所必然导致的犯罪组织化是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转型的根本原因;我国转型期社会环境及制度缺陷是促成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转型的重要因素;与企业制度的高度相似性为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转型提供了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10.
李会彬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5(2):52-58
突破理论思辨的研究范式,将犯罪论体系的研究置于刑事诉讼实务中考察就会发现,由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特点和任务的不同,具体的定罪思路也会存在较大差异。而无论是阶层式犯罪论体系还是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均只设定了一种较为固定的定罪思路,因此,难以完全与刑事诉讼中各个阶段的具体定罪思路相契合。相较而言,基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平面整合式的特点,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与刑事诉讼中的定罪思路契合度更高。因此,从诉讼实务角度来看,四要件犯罪论体系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