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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乡镇企业是随着特定的历史环境而发展起来的。在经过快速的增长之后,乡镇企业本身发生了分化。乡镇企业的主体由乡镇集体企业转变为个体、私有企业,企业组织形式也转变为业主制、合作制和公司制并存。目前的乡镇企业与“三农”正逐步脱离联系,演化为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有关一般企业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当然也适用于乡镇企业,因而《乡镇企业法》已经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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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应当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是一件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对于改善发展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法制环境,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很有必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中小企业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在我国是两个法定概念。它们是从不同角度的两种称谓,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这种区别与联系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中小企业不等同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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