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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就侵犯公民权益的案件而言,似乎只有直接对公民生命和健康造成侵害的犯罪才受到关注,而作为直接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而正是如此,对非法拘禁罪的研究才更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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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伟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7(4):136-144
人身自由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最起码的权利,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通过宪法确认,由具体的法律制度落实。我国法律制度中缺乏对行政权剥夺人身自由权的权力制约,从而使得人身自由权遭到严重侵害。暂时性法律保护的权力制约性、暂时性、及时性(中止性)和救济中的救济能够实现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人身自由权遭受严重损害的现实和现有的监督机制不足以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使得人身自由暂时性法律保护成为必然。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政策要求、国外的成功经验、民法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践经验以及刑罚执行上的“刀下留人”的经验使得人身自由暂时性法律保护成为可能。暂时性人身自由的法律保护制度适用于行政行为。借鉴西方人身保护状制度、建立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事前报告审查和行政相对人请求保护制度,能够实现人身自由的暂时性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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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律对人权日益重视,笔者决定尽自己所能探讨一下非法拘禁罪,以求弥补我国刑法学对非法拘禁罪部分情形研究不足之现状。我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还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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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病人自决权的有限性和社会危险防控的必要性,对精神病患者强制送诊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但由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滞后,强制送诊不仅缺乏合法性依据,甚至沦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工具.通过考察域外强制送诊的立法经验,我们认为应当以正当法律程序为中心来建构我国的强制送诊制度,从而实现保障医疗人权和社会危险控制二者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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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章 《陇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英国最早以宪法性文件确立了人身自由保护制度,并逐步得到完善,后被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件确认。新中国宪法以1936年苏联宪法的人身自由保护条款为蓝本,与西方国家宪法比较,存在权利价值本位、对国家权力的信任度等差异,体现出中国宪法在人身自由保护方面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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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自由战士来讲,监狱的生活的确可以称得上是一种财富。作为一个囚犯,你必须要过一种非正常的生活,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思想却可以更加广阔。在长期的监狱生活中,曼德拉一直力争过一种相对正常的生活,并为此进行了坚定而又十分策略的斗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