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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本顺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3(1):25-29
伍廷芳的司法独立思想建构在西方"三权分立"原则之上,其主要内容有三点:一是反对行政权干涉司法权;二是采用西方律师制、陪审制、公开审判、辩论式诉讼、无罪推定等西方资产阶级文明审判方式和原则;三是开办法律学堂,实行法官高薪制。伍廷芳的司法独立思想是中国近代法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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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弱国无外交。意思是说如果一个国家实力太弱,它在国际交往中就说不起话。这句话大体是正确的。不过,在国际舞台上敢不敢讲话,除了与国家是否强大关系重大,有时也与外交人员的个人素质有一定联系。晚清驻美公使伍廷芳(1842--1922)就曾以弱国使者的身份,在国际舞台上发出过强硬的声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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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春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4):119-125
姚荣泽案是指1912年民国政府在上海审理前清山阳知县姚荣泽惨杀辛亥革命志士的刑事案件.在孙中山的支持和伍廷芳的努力下,该案的审理贯彻了司法独立、公开审判、程序公正、无罪推定等法律原则,遵循了英国式刑事审判程序,实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场控辩式审判,对中国刑事审判制度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改革,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中具有特殊意义,是辛亥革命的重要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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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廷芳与中日长崎事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886年8月发生的长崎事件是甲午战争前中日两国之间的一次正面交锋。它是列强矛盾斗争的结果,也是长期以来两国相互敌对的结果,更是日本蓄意扩大对华侵略战争的结果。伍廷芳作为李鸿章的外交顾问,参与了本次事件的处理,制定了灵活机动的外交原则,指导了中日两国的外交谈判,为中国赢得甲午战争前惟一的一次对日外交胜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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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荣泽案是民国依据司法独立和现代诉讼理念审理的首例案件。作为民国第一大案,姚案所反映的案件争执点,所反映的西方诉讼审判理念,让我们重温了司法独立的理论在民国初年的大胆实践,其不够理想的结局,反映了法治理想和现实间的巨大反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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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秋季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8(2):115-117
1902~1903年的中美商约谈判过程中,伍廷芳与张之洞的观点有很大不同.他站在健全中国法制的基础上,力主中国有条件地接受专利互保一款,运用以下谈判技巧:争取管理权,延缓条约执行日期,缩小保护客体,易"专利"为"专制",降低保护层次,规范外国人注册程序等,对条款内容做了有利于中国的修改与补充.另外,他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语言优势,在交涉中起到了很好的桥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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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廷芳,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县人,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7月20日)出生于新加坡,4岁回广州芳村定居,13岁时曾被绑架,说服绑匪而逃脱,14岁入香港圣保罗书院学习6年,毕业后以翻译身份就职于香港法院。为了积资留洋而创办《中外新报》,是为中国日报之始。33岁赴伦敦入林肯法律学院学习,1877年毕业并考得大律师资格,以奔父丧回香港,执律师业,是英国殖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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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会科学》2015,(3)
从伍廷芳与美国代理国务卿希尔的庚子密谈记录可知,伍廷芳曾向美方率先提出惩办清朝顽固守旧势力的总后台慈禧太后与载漪等,并为张荫桓等开明官员昭雪的建议,希望美国政府在议和环节向中国方面施加压力,这多少有点出乎意料;该密谈促使美国政府在议和过程中发挥了相应的作用。伍廷芳的政治立场固然悖于外交常规,然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时空,伍廷芳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要求惩处而不是维护本国最高统治者,不仅可以理解,而且折射出近代外交伦理转变的某些闪光点。伍廷芳已完成了从朝廷使臣到国家公使的角色转换。只有充分注意到伍廷芳在庚子前后对慈禧太后与清朝皇权的隔膜,才能准确地解读辛亥风云中的古稀长者伍廷芳为何在反清革命的胜负未决之际,义无反顾地走进南方反清阵营,而不是误解这位智者晚年的特立独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