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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和2005年两次对《刑法》第267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做出司法解释,笔者正是从司法解释的角度阐明“携带凶器抢夺”的含义,并阐述了认定“携带凶器”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在盗窃罪既有罪状表述的基础上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行为方式,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这种修正也带来了盗窃罪司法认定中一些新的问题.在“入户盗窃”的认定上,应同时具备“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和盗窃行为发生于“户”内;“携带凶器盗窃”仅指行为人携带但尚未使用凶器这一情形,“凶器”应当有所区分,且携带的凶器应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作为扒窃对象的“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他人放置在身上的财物,也包括他人放置于身边随时可以控制的财物.  相似文献   
3.
正确认识携带凶器盗窃行为的性质较为重要 ,国外刑法对之有明确的规定。设立“武装盗窃罪”有利于中国刑法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故事发生在日本。一个漆黑的夜晚,警士木村正骑着自行车沿着河边的路巡逻。突然,从下游大约100米处的桥上传来一声枪响。木村马上蹬车朝桥上飞奔而去。他一上桥便见桥当  相似文献   
5.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规定扒窃以后,扒窃入罪问题引起很大争议。"扒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达到严重程度的扒窃才具备入罪的实质条件。将携带凶器作为扒窃入罪的条件之一,具有实质合理性,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还有立法技术考量因素。携带凶器扒窃入罪有助于弥补、平衡抢劫认定问题,避免与司法实践冲突。司法实践中需统一对"多次扒窃"与"携带凶器扒窃"两种入罪标准的认定。多次扒窃入罪应指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扒窃行为,并且每一次扒窃都不构成犯罪,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三次以上每次都受到行政处罚的扒窃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二是每一次扒窃不仅没有构成犯罪,而且也没受到行政处罚,应以次数为标准构罪。对携带凶器扒窃的理解阐释了"凶器"与"携带"的含义,特别指出,在共同扒窃的情况下,如果一人实行扒窃,另一人携带凶器从旁辅助,也可以认定为"携带凶器扒窃"入罪。  相似文献   
6.
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表现为多种情况,并各自具有不同特征。其中有的应依抢劫罪定罪;有的应定抢夺罪;有的不构成犯罪。为使刑法条文符合客观实际,应对《刑法》第 267条第 2款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7.
盗窃罪新解     
《刑法修正案(八)》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考量,降低了盗窃罪的入罪门槛。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等归为盗窃罪,扩张了盗窃罪的犯罪圈。随着盗窃罪的修改,相关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也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为此,需要对盗窃罪进行重新解读。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行为的入罪范围扩大了,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管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否属于多次盗窃,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本文就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该修正案能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地运用  相似文献   
9.
潇水 《东西南北》2009,(8):23-23
世界在变化中挺进;人类以"灵活"为脚步而前行。晋献公是春秋时候的大英雄。这是毫无疑问的。可是,英雄也有迟暮的一天。他晚年得了类似"帕金森综合征"的病。在他当政第二十个年头上,就经常吃饭掉渣,脑子忘事,在丝帛上签字经常提笔想不起名,看着看着简策,脑袋就颤悠。发展到严重的时候,小脑完全失灵,别人不欧哨他就尿不出尿来。大家估计晋献公也吃不到五年的粮食了。鉴于这种情况,继承人的问题就敏感起来了。晋献公的第一夫人死得早,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一些条文做出了修改,在盗窃罪上,将扒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具体规范到了条文之中,文章针对这三个方面的分析,具体阐述了对于词义的理解和在实践中的适用,以期有助于对盗窃罪客观方面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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