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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和2005年两次对《刑法》第267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做出司法解释,笔者正是从司法解释的角度阐明“携带凶器抢夺”的含义,并阐述了认定“携带凶器”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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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在盗窃罪既有罪状表述的基础上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行为方式,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这种修正也带来了盗窃罪司法认定中一些新的问题.在“入户盗窃”的认定上,应同时具备“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和盗窃行为发生于“户”内;“携带凶器盗窃”仅指行为人携带但尚未使用凶器这一情形,“凶器”应当有所区分,且携带的凶器应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作为扒窃对象的“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他人放置在身上的财物,也包括他人放置于身边随时可以控制的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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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携带凶器盗窃行为的性质较为重要 ,国外刑法对之有明确的规定。设立“武装盗窃罪”有利于中国刑法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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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光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0(6):36-40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规定扒窃以后,扒窃入罪问题引起很大争议。"扒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达到严重程度的扒窃才具备入罪的实质条件。将携带凶器作为扒窃入罪的条件之一,具有实质合理性,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还有立法技术考量因素。携带凶器扒窃入罪有助于弥补、平衡抢劫认定问题,避免与司法实践冲突。司法实践中需统一对"多次扒窃"与"携带凶器扒窃"两种入罪标准的认定。多次扒窃入罪应指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扒窃行为,并且每一次扒窃都不构成犯罪,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三次以上每次都受到行政处罚的扒窃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二是每一次扒窃不仅没有构成犯罪,而且也没受到行政处罚,应以次数为标准构罪。对携带凶器扒窃的理解阐释了"凶器"与"携带"的含义,特别指出,在共同扒窃的情况下,如果一人实行扒窃,另一人携带凶器从旁辅助,也可以认定为"携带凶器扒窃"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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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曲波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1(2):51-55
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表现为多种情况,并各自具有不同特征。其中有的应依抢劫罪定罪;有的应定抢夺罪;有的不构成犯罪。为使刑法条文符合客观实际,应对《刑法》第 267条第 2款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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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华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4):78-82
《刑法修正案(八)》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考量,降低了盗窃罪的入罪门槛。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等归为盗窃罪,扩张了盗窃罪的犯罪圈。随着盗窃罪的修改,相关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也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为此,需要对盗窃罪进行重新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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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行为的入罪范围扩大了,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管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否属于多次盗窃,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本文就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该修正案能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地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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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一些条文做出了修改,在盗窃罪上,将扒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具体规范到了条文之中,文章针对这三个方面的分析,具体阐述了对于词义的理解和在实践中的适用,以期有助于对盗窃罪客观方面的理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