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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领域,由实务部门率先尝试刑事和解。它作为刑事案件的一种解决机制,在尊重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促使加害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等方面显示出了一定的优势,同时,刑事和解对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对这一制度的构建不仅仅是司法实务界正在进行探索的问题,也引起了理论学界的广泛关注与探讨。当然,任何一种制度都具有两面性,刑事和解在显示出积极性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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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独立的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可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让加害人所在社区先行承担,或与受害人分担受害人的损失,同时,保留对独立的加害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在加强侵权责任立法来积极引导市场经济下人类社区生活文明发展、抑制不良社会行为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广泛的国家、地方两个社会安全保险体系和行业、区域责任保险制度三位一体的社会安全保障机制和法律体系,以形成有效的社会人身损害赔偿补偿制度,共同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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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媛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7,(6):94-98
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是在评价西方刑事和解制度、反思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其其理论基础———恢复性司法,旨在弥补传统刑事司法的缺陷,形成传统刑事司法与恢复性司法之间相辅相成的流动关系进而使刑事司法制度更能有效地吸纳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纠纷与无序。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既体现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理念,又体现出不起诉制度的司法特点,对于保护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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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恢复正义协商Ⅲ,是指犯罪发生后,在罪责明确的基础上,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协商以达成谅解,其结果经司法机关确认从而影响刑事处分的一种纠纷处理模式。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司法模式和司法理念,近年来在我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不少公检法机关在这个领域进行了探索。为了解刑事和解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笔者走访了北京海淀区、朝阳区、西城区以及广州白云区等地的公检法机关,作了较为深入的调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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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起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57,(Z1)
损害賠偿之債发生的原因分为契約責任与契約外責任,并非从苏联民法典开始,早在罗马法中就有这样創建的規定。认为这兩者是发生債权債务关系的兩大原因。称前者为由于契約所生之債;后者为由于侵权行为所生之债。资产阶級国家的民法吸取了罗马法的理論,也把侵权行为规定为发生債的原因。 无論资产阶級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对损害赔偿之債都有規定。有的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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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抛物致害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责任并实施补偿,鉴于公正与效率方面之缺失,该规则之合理性受到广泛质疑。罗马法有现代民法关于建筑物及抛掷物、坠落物致害侵权之规定,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仅关注建筑物本身致害责任。为弥补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之损害,实现侵权责任法之惩罚和预防功能,由国家设立高空抛物救助基金、通过保险制度分散风险等方案成为风险分担之可能选择。基于我国社会经济条件和法治环境尚不成熟,由业主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高空抛物事故责任险,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之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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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诚信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42-45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有关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加害人不明的情形对受害人是否赔偿问题,一直被学界、实务界讨论得沸沸扬扬,法院也有着不同的判决。应当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前,任何做出让推定的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确实有违法治的基本理念。那么,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此类案件做出明确规定后,该条为确定不明加害人提供了推定依据,从而为受害人找到请求相对人提供了法律基础,但这是否意味着此类案件的解决已画上圆满句号了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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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娟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2014,(1)
正一个独自抚养智力残障儿子的妈妈,遭遇车祸,成了植物人。一方是亲人出面提出高额赔偿,一方是肇事司机说没钱。如此僵局,难道真的无路可走吗?调解陷入僵局3年前的一天,身为厦门市翔安区马塘村妇代会主任的陈玉慧得知一个消息:一起车祸赔偿的调解陷入僵局,受害人刘美琴处于植物人状态,家中有一个十几岁的智力残障孩子,丈夫多年前已经过世;而肇事方却说拿不出钱。陈玉慧决定去看看刘美琴,她想,一个植物人妈妈和一个残疾孩子,以后的日子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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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西方国家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进行的司法尝试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赔钱减刑"的质疑众说纷纭。本文详细界定了刑事和解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探讨了刑事和解的积极意义以及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几个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