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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全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6(5):97-101
侵占遗忘物和埋藏物是侵占罪的两个特殊类型。遗忘物是指持有人有意识地放置于某一特定场所,由于疏忽而忘记带走,而为该特定场所的特定人员所控制的动产,不包括遗失物。埋藏物是指埋没或隐藏于地下或他物之中的物,包括隐藏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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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了刑法关于侵占罪犯罪对象的范围,提出了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不仅包括合法的有形财产,而且还包括无形财物、违禁品、赃物和用于违法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等新观点,同时对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的内涵做了具体明确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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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亦飞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3):49-51
《刑法》第270条增设的侵占罪,从法条的规定及立法语言的表述来看存在不少缺陷,容易导致法条阐释的不一以及司法实践的混乱。探讨侵占罪的对象和诉讼形式有助于正确界定罪与非罪,科学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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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娜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42-47
在“天价乌木案”的讨论中,民法所面临的困窘只有通过宪法财产权规范的介入才能够得以消解,即必须反思民法通则第79条埋藏物归国家所有条款的合宪性问题。宪法上财产权保障的核心是财产的“私使用性”原则,目的是提供个人自由和自我统治所必需的物质前提。基于这一规范目标,在适用比例原则展开审查之际,应对民法通则第79条采取合宪性限定解释,埋藏物仅在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况下才可以归为国有,且立法机关对国有财产范围的界定,须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相似文献
5.
对域外埋藏物立法进行体系考察,不能当然得出埋藏物适用有主物的结论。关于埋藏物制度与无主物制度的关系,在中国立法与理论界存在“区分适用模式”“特殊转换模式”以及“先占涵盖埋藏物发现模式”三种关系模式。民法逻辑分析方法对现实经验的背离、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混淆,利己主义实践对利他主义立法的削弱,导致三种模式存在“缺乏对无主埋藏物的规制”与“难以实现利益平衡”两大漏洞。应以“埋藏性+不能判断所有人”的复合标准区分有主、无主、不能判明三种状态,框定发现后之埋藏物类型。通过精细化立法构造全新的“埋藏物规则部分覆盖无主物模式”,助益于旨在实现体系化目标的民法典编纂。 相似文献
6.
张胜全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97-101
侵占遗忘物和埋藏物是侵占罪的两个特殊类型。遗忘物是指持有人有意识地放置于某一特定场所,由于疏忽而忘记带走,而为该特定场所的特定人员所控制的动产,不包括遗失物。埋藏物是指埋没或隐藏干地下或他物之中的物,包括隐藏物。 相似文献
7.
来君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2(4):69-72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学研究领域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就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所涉及的要素进行了分析,旨在全面有效地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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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制度作为一种原始的财产取得方式,是动产所有权取得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我国目前的《民法通则》对先占制度未作规定,但先占作为一种习惯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的,并伴随经济的发展不断涌现出来。我国物权法草案已对先占制度作了相关规定。本文认为确认先占制度能够实现物有所归,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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