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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由于行为能力的限制,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决定权和变更权让渡给其监护人行使。但由于监护人意志的冲突,实务中经常发生各式各样的子女姓名纠纷,而现行法对这一问题的涉及则明显不足。为此,针对未成年子女姓名权的特殊性、实务中常见的子女姓名纠纷、现行法对该问题的规定等方面试作探讨,以引出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原则,并尝试提出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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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秀"民事侵权行为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齐恩平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3):82-85
随着“模仿秀”在电视节目、舞台表演的出现.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争论。核心问题是:“模仿秀”是否构成侵权?健康有益的“模仿秀”不可能构成侵权,超出法律规则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约束、有不正当目的的“模仿秀”则构成对表演者的表演者权、肖像权、姓名权的侵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模仿秀”构成民事侵权的标准.认定“模仿秀”的民事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动机和实现营利的方式和手段去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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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之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以名人姓名申请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拥有在先姓名权的知名人物承担一定的利益损失,造成一方或多方得利,也会在消费者中造成对商品、服务来源、质量的误认,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将产生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商标法》虽然对这种冲突的解决做出相应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也解决不了与名人姓名权相关的其他权利冲突问题。故建议借鉴国外立法,对能否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做出明确规定,赋予名人以商品化权,并建立相应的权利冲突主动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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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名权的制度建构,内蕴伦理情感、性别观念、社会风俗与立法理念,经历了由父权家长制向父母平权、亲子平权的过渡与转型。现当代各国民事立法关于子女姓名权的制度建构,大多采集中立法、分别立法、分散立法和单行立法等模式。我国民事立法关于子女姓名权的制度建构,应采分散立法模式。即有关子女姓名权的法律规范,应分别规制于我国民法典总则编或人格权编与亲属编中;除应对子女姓名的决定、行使、变更作出一般规定外,还须对不同亲子关系中的子女姓名权的行使规则作出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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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岁月:学术版》2013,(11)
公民享有绝对的姓名权,姓名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一直以来,姓名权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也缺乏法律的专门保护。随着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姓名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现有的法律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公众对于姓名权保护的需求。完善姓名权保护法律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