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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曼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80-85,69
唐王朝曾以其强大的经济、开明的政治以及包容的文化吸引了大规模的四夷入朝,开创了“九天阊阖开宫殿,万国衣冠拜冕旒”的盛景,其中以踏着丝绸之路前来的胡人为甚,胡人在唐长安城的活动极大地影响了唐王朝社会文化风尚.以现存文献、新出土墓志和唐诗为研究资料,探析唐长安城胡人居所的分布规律和迁移轨迹,探明唐前期形成了以西市为核心、以胡商为主体的街西胡人聚居区和以东市为核心、以入仕唐廷的官员为主体的街东胡人聚居区,其中街西胡人圈在唐长安城胡人圈中发挥着主导力量;“安史之乱”后,胡人大规模自西向东迁移,唐中后期街东胡人圈更具群体话语权;此外,以祆祠为中心的胡人居所辐射分布规律长期稳定,投射出胡文化巨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相似文献
2.
黄保轩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1):23-25
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在本次刑诉法修改过程中引起了较大争议,本文就本次修改监视居住法律定位、适用范围等问题和指定监视居住修改的重大意义做些解读,以期能够为准确把握刑诉法修正案关于调整监视居住措施的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3.
张泽忠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104-110
以蜚声海内外的侗族居所建筑为例讨论三个方面的问题:(1)"积木以居"与"作为艺术的建筑术的萌芽";(2)居方之所的自我表征与造型物的圣化品格;(3)居所序列的审美特性与生存环境的生成性。讨论的目标是,基于"辨物居方"与"居安其所"的生态环境生成性与共创性这一本源性根由,分析居所序列与时空维度之间存在的哲学性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4.
《江西社会科学》2018,(2)
对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93份有效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涉外一般侵权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涉外一般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存在扩大化适用的现象,法院未正确处理特殊侵权规则与一般侵权规则、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法律推理过程错误。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缺乏选法理由,直接援引法条作出裁判;另一方面,说理过于简单,法律推理混乱,如存在适用第44条中不存在的系属公式、未审查当事人是否达成选法合意、未对"经常居所地"进行认定等问题。因此,我国应细化涉外一般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并构建多元化涉外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5.
整个人类的建筑史无疑也演绎着整个人类的文化史和美学史,古今中外的建筑所凝结着的无一不是文化中的美学积淀.不同的建筑风格体现了特定的生产力水平及特定的社会风貌,体现了一定的审美观念与哲学思维.审美观念与哲学思想的改变也会使建筑理念及建筑风格发生相应的变化.中国传统民居所表现出的生态观念与中国传统哲学密不可分.在当今的城市建设中,必须将哲学思想及其可持续发展原则引入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中去,在顺应自然调试自我的基础上,把眼光放得更加长远. 相似文献
6.
自监视居住制度规定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之始,对其理解与适用的争议就未停止过。这些争议主要集中于监视居住的属性与适用条件、执行场所与方式、人权保障、措施变更以及刑期折抵方面。本文拟从上述争点入手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以期厘清该制度在适用中产生的问题与争议。 相似文献
7.
《青春岁月:学术版》2014,(7)
通过分析属人法的历史渊源和两大法系长期以来关于属人法的冲突,评析了属人法传统标准的利弊。结合新的形势认为惯常居所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属人法现今两大发展趋势。简要指出了属人法发展趋势对中国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陈珉桦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15,15(3):39-42
当前,贿赂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占整个职务犯罪的比例较高,深入探讨贿赂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极具意义.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利弊,不应单从理论上对其或褒或贬,而应回归贿赂犯罪的侦查实践去考量,在此基础上挖掘其现实价值及意义.同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能被滥用,必须受到“少用”“慎用”原则的规制.由此理解贿赂案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出现的相关实务问题. 相似文献
9.
李睿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105-108
新刑诉法针对三类犯罪案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引发社会各界热议。如何理性对待该制度并在实践中规范实施是重要议题。目前,该制度在立法层面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存在合宪性等瑕疵,公平性隐患犹存且救济不足。在实施层面也潜伏危机,滥用风险高,易转为变相羁押。当前,亟需对该制度完善立法,规范实施,拓宽权利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10.
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增设了对特定犯罪的指定监视居住制度,具体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必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发展,笔者从实践出发,对如何完善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特有强制措施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