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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5):126-132
"输作"在简文中亦被称为"输"或"论输某处作",是秦王朝通常配合"完城旦舂"等刑罚所使用的一种处罚方式。其惩罚特征有二:其一是远距离调动,异地服刑;其二是到达目的地后的"苦作",且不得赦免。"输作"主要针对那些对秦王朝统治秩序构成潜在威胁的人,如主张合纵反秦者、反秦活动的参加者以及挑战统治秩序的"悍"者。据现有资料已知的"输"目的地有巴蜀以及设置在洞庭"难亡"之处的一些"恒迁所"。管理方面,在连坐的基础上实行购赏制度,鼓励互相监视与告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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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传数百年的王阳明于正德二年"寓居"岳麓书院"斤斤讲良知之学"的旧说,当正之为正德三年阳明先生病中游览岳麓书院。虽然阳明此行并未讲学,但有讲学之意,它实际开启了明代书院与学术再度一体辉煌的大门,预示着书院的王学时代即将来临。此后近百年,王门后学徐爱、季本、邹守益、罗洪先、王乔龄、罗汝芳、张元忭、邹元标等接连讲学岳麓,使其成为王学的重要讲坛。但宋元以来形成的朱张之学根深蒂固,影响深远,始终居于正统地位,王阳明及其后学皆表现出应有的尊重,故而岳麓在明代始终没有那种浮诞不逞、空谈良知之习,保留了重践履、务实学的传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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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华华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5):8-14
充分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大思政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面临的时代课题。作为自北宋延续至今的千年学府,岳麓书院在长期的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过程中累积了丰富的文化育人资源,具有开展好“大思政课”所需要的时间厚度、空间广度和实践宽度。利用岳麓书院文化育人资源开展“大思政课”应从以“传道济民”为宗旨的书院文化、以“经世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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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学坛》2019,(6):20-25
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一份乞鞫文书,整理者命名为"得之强与弃妻奸案",完整记录了一件强奸未遂案的复审情况,其中包括"得之"(人名)和其前妻"■"(人名)对案情过程的陈述以及案件发生地当阳县及其上级机关审案人员对该案件的审讯及复审结果。以社会性别的视角审视这一案件发生及判决的全过程,可以对秦汉时期"弃妻"的权利及强奸未遂案判决的法律适用有全新的认识。据此推知,在秦代,"弃妻"离开夫家以后,极有可能成为单独的女户,与前夫之间不再有紧密的法律关系,而"弃妻"之子也大概率会归母亲抚养。另外,对于强奸未遂案,官府并没有专门的法条维护受害女性的人身权利,更多的时候可能是不追究或比照和奸、斗殴案件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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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天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134-140
从流失日本的《湖南省例成案》中发现载有乾隆二十八年(1763)由湖南省政当局三司道颁发的《岳麓、城南二书院条规》,将其与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所载陈氏《申明书院条规以励实学示》比对、分析,可以认定该条规的法律地位高于陈文,具备政府行政法规之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而且,《培远堂偶存稿》所载陈文系陈氏后人在整理文集时从《湖南省例成案》中录入并作了一定的文字处理,故该条规的文献学价值亦高于陈文。从内容上看,该条规非常完备周详,应就是以往缺失的道光《城南书院条规》之前“已属周备”的书院条规,从而填补了岳麓、城南两书院专志记载中的缺失或不足,具有重要的史料和学术价值。一是从规制上厘清了岳麓、城南两书院之关系与定位;二是反映了官方对两书院控制的强化和两书院的官学性质;三是突出了两书院尤其是岳麓书院的办学特色;四是于两书院的收入、使用有比较可靠完整的记载;五是于两书院师生员工之员额编制及待遇亦有比较详细可靠的记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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