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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解释的难题——以最高人民法院对奸淫幼女的“批复”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梁根林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奸淫幼女的"批复"以及学界对该"批复"的辩驳表明,我国刑法适用解释的基本立场急待确定,即严格解释规则、正确解释规则和生活逻辑规则。以此反观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对奸淫幼女犯罪排斥年龄认识错误辩护并不当然表示立法创制了一个不以罪过为要素的绝对责任之罪。我国学界对"批复"的辩驳暴露了学术争鸣的理论苍白与逻辑混乱,"批复"亦不能澄清关于奸淫幼女犯罪构成罪过要素的困惑。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完善我国法定强奸罪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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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是行政公文文种之一,具有被动性、权威性、针对性等特点。由于与“请示”相伴而生,批复的主送机关与请示密切相关。而请示的情况较为复杂,所以批复主送机关的标识问题也比较复杂,需要细心梳理、归纳,以知其实、明其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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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10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同意《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更名为《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及变更主管主办单位的批复"(新出审字【2012】61号)文件精神,本刊更名为《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原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