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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在本次刑诉法修改过程中引起了较大争议,本文就本次修改监视居住法律定位、适用范围等问题和指定监视居住修改的重大意义做些解读,以期能够为准确把握刑诉法修正案关于调整监视居住措施的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2.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权益起到了保护作用。从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现状看,体现了“少用”“慎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精神,但还是存在羁押率过高、非羁押强制措施使用不足、羁押必要性审查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这与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未成年被追诉人违反非羁押强制措施的义务规定以及公安司法机关力量不足等因素具有密切关系。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坚持并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和“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原则;落实对未成年被追诉人适用非羁押措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改革非羁押强制措施制度,减少异地犯罪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区别对待现象。  相似文献   
3.
盛琪 《决策与信息》2009,(1):124-125
监视居住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为了正确适用监视居住,我们必须从立法、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执行方式、执行场所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监视居住制度规定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之始,对其理解与适用的争议就未停止过。这些争议主要集中于监视居住的属性与适用条件、执行场所与方式、人权保障、措施变更以及刑期折抵方面。本文拟从上述争点入手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以期厘清该制度在适用中产生的问题与争议。  相似文献   
5.
当前,贿赂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占整个职务犯罪的比例较高,深入探讨贿赂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极具意义.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利弊,不应单从理论上对其或褒或贬,而应回归贿赂犯罪的侦查实践去考量,在此基础上挖掘其现实价值及意义.同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能被滥用,必须受到“少用”“慎用”原则的规制.由此理解贿赂案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出现的相关实务问题.  相似文献   
6.
新刑诉法针对三类犯罪案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引发社会各界热议。如何理性对待该制度并在实践中规范实施是重要议题。目前,该制度在立法层面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存在合宪性等瑕疵,公平性隐患犹存且救济不足。在实施层面也潜伏危机,滥用风险高,易转为变相羁押。当前,亟需对该制度完善立法,规范实施,拓宽权利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7.
闵晶晶 《现代妇女》2014,(3):I0075-I0075,I0073
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增设了对特定犯罪的指定监视居住制度,具体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必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发展,笔者从实践出发,对如何完善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特有强制措施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8.
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它具有保障基本人权和诉讼活动的双重功能。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作出了修正,其中不乏可圈可点之处。然而,现行监视居住制度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依旧存在着诸如适用率不高、执行监管不力,指定居所适用不明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现有问题进行分析思考,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增加被监视居住人定期报告义务、引入高科技电子电子监控方法以及建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专门场所。  相似文献   
9.
作为我国传统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监视居住自创设起就争议不断。在2012年刑事诉讼修法中对该强制措施进行了修正,却引来更多的关乎其存废或者修改的争论。针对此问题,应当从监视居住适用的现实境况着手,分析监视居住制度设计方面的合理性及科学性问题,且从深层次对监视居住与基本权原理的关系进行反思,从而确立一种对监视居住进行技术及价值两方面改造的路径。  相似文献   
10.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或批准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使得办案机关对于居所的要求、场所的选定等问题缺乏可操作性。本文针对当前办案机关对居所问题认识分歧较大的现状,深入探索依法指定居所应当厘清的有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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