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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刑法》将立功规定为独立的刑罚裁量制度,专条明文规定了其内容范围、构成条件和从宽处罚的幅度。本文试从立功的概念特征、本质、构成要件等方面对立功制度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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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是汉语中长期以来习用的、简洁精辟的定型短语.它们作为一种特殊的语言现象,是语言中的活化石,承载了极其丰富的文化信息,可以说是中华文化的一个窗口,从中可以折射出古人的思维与言语观念.中国古代重视"立言",并且是把它列为与"立德"、"立功"并提的"三不朽"之一.我们从成语中体现的中国古代言语观可以看出,言与行应该是统一的,但更为强调和重视行.若上升到认识论的角度,则明确地表现为实践第一的观点,强调实践的重要性.我国古代传统言语观对后世有着很深的影响,它要求言语理论应有社会针对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中国古代言语观与中国传统文化、哲学思想、社会政治存在着血脉联系,在汉语成语的生成和应用中起关键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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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功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邵维国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5)
立功是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 新《刑法》和1998 年有关司法解释对其作了新的规定, 因而现有的立功理论已经滞后, 必须及时加以完善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现有的立功概念有三点需要加以改进: 立功的本质是犯罪分子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正义、依法作为从宽处罚情节的行为;立功的根据在于符合刑法正义性、有利刑罚目的性、促进司法效率性;立功应作新的分类, 其构成需要在时间要件和确认要件上进一步科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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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在悔罪性和有效性之间的立功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于我国刑法第68条对立功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的规定十分抽象,因此在实践中关于“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行为出现了一系列的立功异化现象。立功异化现象的出现主要在于我国刑法对立功制度的价值定位长期徘徊在“悔罪”说和“客观实效”说之间。我国刑法的立法原意是强调立功制度的实效性,而揭发他人的犯罪人是否悔罪是难以证明的;但是对实效性的过度重视会带来诸多弊端,因此对“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立功要进行限制性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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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立莎 《青春岁月:学术版》2014,(22)
对于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而在刑罚执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应认定为立功.在适用何种审理程序救济的路径选择上笔者倾向作为减刑根据在审理减刑案件程序中予以减刑进行体现为宜,而不是轻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影响生效判决的既判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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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与自然人主体的平等性以及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犯罪的单位也可成为刑法中立功的主体.单位立功的构成,要求单位责任人员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体现单位意志,并且具有单位立功的前提和能力.单位构成立功时,单位立功的效力和从宽处遇通常及于单位责任人员,单位责任人员单独构成个人立功时,并不会影响对单位处刑上的优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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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上海倡导的开展重大工程立功竞赛活动,是传统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步入新时期立功竞赛的创新举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上海外滩交通综合改造这一服务世博、完善路网的城市窗口工程建设中,越发显示出重大工程建设助推器的效应.进一步开拓、实践、探索具有时代和行业特征的立功竞赛新路,放大立功竞赛活动在出精品、育精英、树精神、建和谐中的能量,将为后世博重大工程建设开展立功竞赛活动积累宝贵的经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