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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自媒体时代较强的交互性,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虽已丧失私密性,但其后续利用行为仍应遵循合理性要求,合理性的剖析应以信息处理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基准。而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后续利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无定论,其根源在于未能厘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即界定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利用是否构罪,需判断信息处理者的行为是否侵犯该罪规制的法益。经论证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制的法益应为公民信息自决权,而公民信息自决权中蕴含的个人自治法益观对于正确限定刑法上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界限有重要意义。基于个罪中超个人法益必然导向背后具体个人法益之考量,为界定刑法中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范畴,应提倡以尊崇个人自治的法益观为前提,以激活信息自决权的行使为手段,依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在法秩序统一原理下,通过辩证性审视前置法相关规定中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路径的优劣,创新性地提出“场景式判断+知情同意”融合式刑法规制举措。即根据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后续利用是否从低风险场景僭越到高风险场景进行判断,如若不是,则信息处理者的行为属于合理利用;如若是,则需进一步判断信息处理者的行为是否取得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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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王利明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6):68-75,199,200
尽管实践中对个人信息采用刑法、行政法等多重保护机制,但并不能影响或改变个人信息权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个人信息与个人人格密不可分,个人信息主要体现的是一个人的各种人格特征,故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权不属于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整体而言,个人信息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信息的范围,应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我国未来"人格权法"应当对于个人信息权作出规定,明确个人信息权的范围、内容、收集原则、侵害责任,以及商品化使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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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客观要件争议问题的再探讨--以绑架罪的犯罪客体为理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凌梅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6(4):141-143
绑架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和第三人的自决权。立足于这一视角,绑架罪的客观行为是复合行为而非单一行为,其犯罪方法除了暴力、胁迫、麻醉外,还包括其他手段。本罪的成立不要求“以将被害人劫离原处所”为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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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决权理论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版本,即马克思主义的自决权、国际法上的自决权和西方学者的自决权。这三种不同版本的自决权对于自决权的性质、适用范围和内容等有着不同的主张。我们在理解和把握自决权的内涵时,应以国际法版本为主,以另外两个版本为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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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医疗生物银行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适用范围有限、伦理原则缺失、有关职责界定不清等问题,科学界和医疗界提议出台新的生物银行法以替代旧法,促进医疗领域健康发展。瑞典新的生物银行法报告在尊重个体完整和隐私的前提下,将监管所有人类组织样本的收集、存储和使用,并将完善样本捐献者的知情同意,强化样本捐献者的自决权,增加可追溯性规定和样本库个人资料处理原则,申明生物样本跨界合作的安全问题,对正在修订《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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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宪法法院在1983年"人口普查案"中创制了"信息自决权",其防御法构想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信息无处不在的现象. 传统"信息自决权"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侵犯条件容易满足,这既不符合现实要求,也将导致该领域陷入"法律化陷阱". 改革方案提出保护信息的使用情境,这将导致基本权保护范围大幅缩减. 建议"进化"而非"革命"地重新调整对该基本权的认识,其保护人格权且应当考虑个人"合理的隐私期待",应限制对侵犯的认定. 在私人法律关系中,还应当谨慎运用国家保护义务教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