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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用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Z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常见的合同纠纷之一,其生效与否的认定是处理这类合同纠纷的关键,而买卖房屋的过户登记是不是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却是一个有争议的观点。本文以民法的一般理论为基础,以有关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进行了简要分析,阐明了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是房屋产权变更的条件,而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对统一认识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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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转卖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买受人成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原登记车主不再是机动车的所有人,而且他既不是机动车的运行支配者,也不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对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未过户机动车肇事责任的具体承担,要根据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二元说”确定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归属者”两个标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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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位读者来电咨询:我家目前因生活需要,急需购买一辆轿车,但由于北京出台了买车上牌需摇号新政,我一直没有申请到汽车牌照的购买资格,无法购买车辆。经向经销某品牌汽车的4S店咨询,我得知,可以利用法院进行虚假诉讼,通过共同虚构不存在的借贷关系或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借助法院判决要求通过车辆过户来偿还债务的方法,从而达到规避车辆限购摇号、取得汽车牌照的目的。请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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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肖女士被肖先生与妻子王女士收养,成为肖先生夫妇的养女。王女士去世后,留下了与肖先生共有的一套房子,但未留有遗嘱。王女士没有其他的子女,父母也都先于她去世。肖先生在妻子去世后,写下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称自己自愿放弃继承妻子房产的权利,同时将房产中属于他的部分无偿赠给养女肖女士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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