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的现代化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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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锡生.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的现代化建构[J].学术论坛,2023(2):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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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锡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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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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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视野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制度研究”(21ZDA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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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的现代化构建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点与必然要求。从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与我国现代化建设布局的互促耦合正向关联观之,现代化建设布局的调整是催生我国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因应性重构的直接动因。在当前阶段两者之间存在张力和冲突,表现在现代化建设布局的均衡性与制度体系建构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性与制度体系建构的侧重性之间的矛盾,现代化治理技术的进步性与制度体系建构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的现代化建构,应当从制度目标、治理体系、多元方法等方面进行多维度重构,摒弃传统单要素法律规范层级制度建构的生成思路,转而以综合评价标准的建构思路,围绕预防性、约束性、整体性和参与性等主导价值范畴,搭建以核心制度、基本制度为构造的融贯性制度体系,应对生态文明建设现代化的各项调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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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文明 法律制度体系 现代化 生态整体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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