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从“两个共同”到“一个民族也不能少”的理念深化,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各民族共同富裕的目标衔接,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融入勾勒了时代背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所以能够嵌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乃是因为其已经实现了属性“聚合”,集政策属性、制度属性与规范属性于一体,演化出独特的法治新功能。鉴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内含着立法现代化、司法现代化和执法现代化三个主要环节,面向未来,需要分别通过“技术在场”“方法在场”和“价值在场”三重变革,延续“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密切合作机制,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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