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的目的在于促进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的进一步流转。然而,"三权分置"下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并非一种独立的权利,因为它不是直接源自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而是派生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具有社员权性质,它在某种程度上对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由此,为实现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的目的,除了继续拓展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的内涵之外,还必须淡化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中的社员权属性,使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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