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必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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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光荣.公、检、法必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J].宁夏社会科学,19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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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光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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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新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不能互相代替和独自包办。为什么国家的司法权要由三机关共同行使,而不能由一个机关独自行使呢?因为司法权,即所谓掌握生、杀、予、夺的大权,由谁代表国家来行使,能不能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是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社会的安定团结,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的问题。历史经验证明,建立和健全公、检、法机关的体制,正确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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