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责任论:一种形式主义的人格定罪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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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南昌大学法学院;2.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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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格责任论将责任的基础归咎于行为者的人格,又认为行为人实施了体现主体人格的个别行为时就存在责任。这种人格定罪模式对于解释违法性意识可能性、忘却犯及期待可能性等刑法问题具有理论价值。人格责任论既将人格引入定罪,又格守罪刑法定原则,避免侵害个人自由;但存在对人格与行为的关系认识不全面,没有真正将人格引入定罪之中,立足点仍然是报应而不是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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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格责任 形式主义 定罪模式 |
Responsibility of Personality: A Formalism Conviction Pattern of Personal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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