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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团体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
引用本文:许永成.浅论团体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J].人才瞭望,2014(8):39-40.
作者姓名:许永成
作者单位:山东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
摘    要:案例:孔某系某钢铁公司铣床车间职工.因维修机械故障卷入机器致死。此前公司为员工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保险金额为20万元。由于事故发生在新《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之前,孔某家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的各种赔偿金、津贴不多。对超出工伤保险范围的损失.职工家属与公司之间发生了分歧。公司主张以前述保险金抵偿对员工的赔偿责任。而家属则主张保险金属于死亡员工的遗产.不能用来抵偿单位的赔偿责任。

关 键 词:意外伤害险  雇主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  钢铁公司  保险金额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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