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问:我与所在的单位因为劳动合同问题产生纠纷,前不久我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判决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发给我相应的加班工资并安排我回到原来的岗位继续工作。但是,我所在的单位并没有马上补发工资,而是拿出一份新的劳动合同让我签,新的劳动合同中模糊了很多职工应该享受的合法权益,但对方表示如果不签就算我自动离职。请问单位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答:如果你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就不需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先前的仲裁判决执行,并安排你到相应的工作岗位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变更劳动合同的,也必须依法变更,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和内容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你可以拒绝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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