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法的两重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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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宗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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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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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法的两重性,指的是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本质从哲学上讲,它既不是纯主观的,也不是纯客观的,而是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的,是主观与客观的,历史的与阶级和逻辑的两重性的统一。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最高哲学概括。马克思主义所讲的法的主观性,是指法作为相应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是客观物质的派生物,是人们思维活动的产物,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所谓法的客观性是指:首先,法不是人们头脑中所固有的,而是根源于或派生于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其次,法一经制定并颁布实施,作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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