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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偶婚
引用本文:程德祺.试论对偶婚[J].云南社会科学,1984(1).
作者姓名:程德祺
摘    要:本文认为,学术界关于对偶婚的说法不一致是导源于摩尔根有关论述的矛盾和混乱。恩格斯克服了摩尔根的矛盾和混乱。他的论述应成为我们讨论的依据。对偶婚作为一种个体婚制,在原则上是否定“多夫多妻”的,它具有个体性和独占性,从而与群婚制相异。同时,对偶婚作为个体婚制的第一种形态,以其夫妻关系的不牢固、双方可以轻易离异而与一夫一妻制相区别。正是由于对偶婚的个体性和独占性,父权制才得以逐渐萌生和发展,从夫居的父系对偶家庭是母系对偶家庭向一夫一妻制家庭的过渡形式。至于对偶婚阶段中所存在的群婚制的残余,不应看作是对偶婚制的本身特征,而必须加以明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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