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字形体的可释性——《汉字论》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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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晓虹.论汉字形体的可释性——《汉字论》之一[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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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晓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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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因此,文字就是一种形式,而且只是一种形式。所谓文字体系就是由各种不同模式构成的结构系统,而不是具有内容的各种要素的总和。世界各国文字莫不如此。然而唯独汉字却迥异于所有文字,它是义著于形的。汉字的意义就包涵在形体之中,汉字的形体都可以从意义上得到解释。古圣人有他们对汉字形体的解释。韩非子说:“自环者谓之厶(私),背厶谓之公”(《五蠹》)。孩童、陋夫也有他们对汉字形体的解释。汉代童谣唱道:“千里草,何青青,十日卜,不得生”;历来的三教九流多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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