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 |
引用本文: | 钱明星.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1). |
| |
作者姓名: | 钱明星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律系 |
| |
摘 要: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反映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最根本规则。它是研究、制定、适用物权法的出发点。由于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仍然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是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绝对、排他的法律属性。因此,从立法技术上考虑,我国物权法仍需以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物权优先效力、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和公信为其基本原则,仍应以这些基本原则为其体系结构之支柱。唯有如此,我国物权法才能对现实的财产交配关系进行准确、有效的调整。
|
关 键 词: | 物权法 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