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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公司法》第四条
引用本文:周庆峰.析《公司法》第四条[J].社科纵横,2004,19(6):73-74.
作者姓名:周庆峰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摘    要:《公司法》第四条对于公司财产性质的规定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本文认为公司财产应当为公司所有 ,并应限定该条第三款中国有资产的范围

关 键 词:双重所有权  股权  法人财产权  国有资产
文章编号:1007-9106(2004)06-0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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