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和解制度的中国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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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士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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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编辑部,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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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轻罪和解是社会对轻罪案件的一种非刑罚化反应方式。该制度起源于于20世纪后期加拿大的一起缓刑执行案件,现已发展成全球性司法改革运动。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分离和政府对社会控制力弱化的今天,改革我国目前"单线程"的传统诉讼模式,对于化解刑事矛盾、克服司法弊端、节约司法成本、维护被害人权益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我国的传统"和合"文化观念、现行的刑事立法和"轻轻"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以及广泛存在的具有刑事和解性质的司法实践,都为我国轻罪和解制度的推行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因此,对现有的《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轻罪和解制度便成为当下司法改革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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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轻罪案件 轻罪和解制度 犯罪人 被害人 |
文章编号: | 1672-1217(2007)04-0063-06 |
修稿时间: | 2007-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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