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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摘    要:请问:林某一直在某厂的关键技术岗位工作。近年来,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该厂组织技术人员大搞新产品开发,取得了多项技术成果。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林某掌握了该产品的技术参数和配方。应其哥哥的一再要求,林某将有关技术资料的复印件和产品配方转送给其哥哥开办的企业,致使某厂遭受经济损失。某厂以林某违反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为由将林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林某及其所在厂和第三方企业,就林某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其所在厂带来较大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关 键 词: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保守  劳动者  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  新产品开发  岗位工作  关键技术  市场竞争  技术人员  技术成果  工作岗位  技术参数  产品配方  技术资料  调解协议  赔偿问题  保密义务  特殊性  复印件  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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