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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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乃政.论公民名誉权的法律保护[J].新疆社会科学,19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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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乃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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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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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说明,名誉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不但公民享有,法人也享有,都受法律保护。 (一) 名誉权是以人的名誉所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有其不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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