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毒品犯罪累犯与再犯规定的协调
引用本文:焦阳. 论毒品犯罪累犯与再犯规定的协调[J].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24(3): 1-7. DOI: 10.3969/j.issn.1672-0539.2016.03.001
作者姓名:焦阳
作者单位:外交学院 国际法系,北京,100037
摘    要:毒品犯罪的累犯构成要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而毒品犯罪的再犯规定是刑法分则的专门规定,主要限制了前罪的范围,这两种都属法定的刑罚裁量情节.当行为既符合一般累犯的条件,又符合毒品犯罪的再犯要求,该怎样援引和处罚,在理论上有特别累犯说、再犯说、惯犯说、法条竞合说等各种争论.实务对此的处理方式并不统一,有的只援引再犯规定,有的只说明从重处罚,还有的认为同时构成累犯和再犯.法条竞合说反映了规定之间的逻辑关系,综合选用但只从重处罚一次也并非重复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体现了两种规定的协调.

关 键 词:毒品犯罪  累犯  再犯

A Study of Coincidence Between Recidivism and Repeat Drug Crime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