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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判断标准之选择
作者姓名:卢炳宏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摘    要:在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的标准上,存在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的理论分野。主观标准强调从"作者"内在的个性、意图、主体身份方面判断独创性,而带有浓厚"人格主义"色彩的主观标准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无法有效应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的认定问题。客观标准强调以"普通读者"的视角从"作品"的外在表达结果方面判断独创性,考察新作品与现有作品或材料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性"或"最低限度创造性"。与主观标准相比,客观标准具有可量化、可操作性的规则优势,并且契合人工智能的客体属性与"非独立性"的创作特征,同时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根本目的与人工智能产业利益保护的需求。因此,应该坚持以客观标准作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从而促进著作权立法目的与产业发展政策目标的实现。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创作物  独创性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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