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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适配性视域下适当性义务的法律完善
引用本文:洪喜琪.农村金融适配性视域下适当性义务的法律完善[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1):54-63.
作者姓名:洪喜琪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司法程序规范优化路径研究”(21BFX097);
摘    要:金融机构践行适当性义务是实现农村金融适配性的枢要。然而,现行适当性义务公法、私法规范以证券期货投资产品及高端金融消费者为基底构筑相关规则,而农村地区的主要金融需求是融资类产品,且大部分农村金融消费者呈现低理性、弱专业能力及低抗风险能力等特征。为了弥合农村金融实践与立法预设画像之间的偏差,现行适当性义务公法、私法规范应当结合农村金融特征及农村金融消费者个性特征升级扩容。具体而言,农村场域下适当性义务公法、私法规范存在部分涉农产品销售未得规制、农村特殊群体未获充分保护及行为标准、涉农服务要求有待细化等症结。对此,宜通过制定“金融服务标准法”统一相关私法规范,修订相关公法规范,优化内容包括将适用产品范围涵盖贷款型产品、增加特殊金融消费者类型并明晰金融机构相应的适当性评估行为标准及客观化涉农服务要求,以充分发挥适当性义务的制度效能。

关 键 词:农村金融适配性  适当性义务  产品范围  特殊金融消费者  适当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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