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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税法中的情事变更
引用本文:林树杰.试论税法中的情事变更[J].理论界,2010(1):77-78.
作者姓名:林树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以国家契约论为基础,可以推导出税收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其既有一般金钱之债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又有一方具有优势地位的特征。情事变更制度作为债法中的制度是适用于具有平等性特征的税法的,把它引入税法的价值在于赋予纳税人税收减免请求权以维护纳税人的税收权益。

关 键 词:情事变更  国家契约论  公法之债  税收减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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