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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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巍,张军建.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J].湖南社会科学,2006(1):6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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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巍 张军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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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中日经济法研究所;中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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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它以目的条款为通常的表现形式,由特定的价值取向所支配并受制于本国的制度基础。我国反垄断法应以制止垄断、维护竞争和保护多元利益为基本的立法目的。但是,应坚持对中性的垄断进行适度地干预,对多元和多变的竞争进行全面而灵活的保护,并在认定效率是前提、非效率是保障的基础上对二者加以平衡。另外,我国反垄断法在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三个方面的主导方向应该分别是:深化以自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依法规制垄断、全面规范行政行为,并基于这三大制度基础来构筑完善、系统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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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反垄断法 立法目的 价值取向 制度基础 |
文章编号: | 1009-5675(2006)01-06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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