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中录音录像制度适用问题研究——以念斌案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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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登科.讯问中录音录像制度适用问题研究——以念斌案为视角[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4):144-148,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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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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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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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资助“刑事简易程序实证研究”(15CFX031);中国法学会重点专项课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CLS2015C07);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2014LZY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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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讯问中录音录像制度对于规范讯问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讯问中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归属不清、审查机制不健全、程序性制裁阙如等问题,给司法实践造成诸多混乱。念斌案中存在这些问题。讯问中录音录像在证明程序性事实时属于视听资料,证明实体性事实时属于供述,其双重属性具有层次性。对于严重违反录音录像制度的行为,应给予程序性制裁、否定其证据能力。在与讯问笔录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录音录像具有比讯问笔录更强的证明力。以录音录像所记载的供述内容作为定案根据时,仍然应遵循口供补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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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录音录像 证据种类 证据能力 证明力 程序性证明 |
收稿时间: | 2015/10/26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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