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马克思关于服务的商品性论述与法律对于服务的财产权保护
引用本文:周俊强.马克思关于服务的商品性论述与法律对于服务的财产权保护[J].学术论坛,2009,32(9).
作者姓名:周俊强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摘    要:从本质上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之分,并非以是否创造物质财富为依据,而是以是否为卖而劳动即是否生产商品为标准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将生产劳动界定为生产商品的劳动.服务在本质上是劳动本身而非劳动力,因此服务活动作为一种商品,同时也是财产权的适格客体,应该纳入财产法体系.作为财产权的客体,服务财产除了独立于其具体提供者的人身外,还具有服务对象明确性、服务对价确定性和服务目的具体性的特点.

关 键 词:生产劳动  价值  服务商品  服务财产  财产权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