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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媒体调解在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的价值和功能
引用本文:杨萍.电视媒体调解在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的价值和功能[J].决策与信息,2014(10).
作者姓名:杨萍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委党校 上海 200001
摘    要:自2008年电视调解类节目不断涌现并迅速走红后,由于其容丰富、生动直观等优势,深受广大观众的关注,其所具有的培育公民法治意识的价值也引起专家和政府的重视。本文以电视媒体为例,深入探讨电视媒体调解的功能和做法,寻求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有效途径,以期通过公众法治意识的提升来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
  一、公民法治意识培育概述
  国内学者在公民法治意识培育模式设计上,可分为宏观方面的“客体外生型培育模式”和微观方面的“主体内生型培育模式”。“客体外生型培育模式”强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完善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1“主体内生型培育模式”则强调要从公民个体层面,将相关的法治理念和精神诉求深植于公民的人格系统,形成一种内涵有法治意识的公民文化,而后又将这些价值观认同或公民文化转化为外在的行为模式。2笔者认为,无论是外生型还是内生型培育模式,在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公众的认同,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需要一个发展的过程以及有效的培育。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需经过服从、认同、内化三个阶段,而认同是公民法治意识形成的前提和关键。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认同是个体对规则本身的意义认知,是确立自觉遵从态度的开端,唯有认同“人”才会不折不扣地遵从和执行制度规范。因此,如何实现大众对规则的认同,是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首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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