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保全公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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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刁姝.录音保全公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决策与信息,20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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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刁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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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 四川成都 61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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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形式越来越常见的出现在诉讼中。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证明待证事实,以私人秘密录音的方式记录当事人之间或与其他人之间的谈话内容。然而,私自录制的谈话内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能侵犯对方的隐私权,其证据能力未置可否,现有的相关法律解释中也否定了部分私人录音的证据能力,录音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在学术界中也众说纷纭。根据证据法学中的相关经验法则,经过公证的证据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普通证据。因此,许多当事人寻求通过公证的方式确认证据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但录音证据存在诸多问题,其公证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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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录音保全 公证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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