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唐五代敦煌吐鲁番地权交易存在买卖、租佃、交换等不同的形式,无论哪种形式,依“官为政法,民从私契”的规则与观念而立契缔约成为必要程序之一。考察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自唐迄于宋初,文本中除了当事人双方外,另有保人、见人、知见人等不同称谓的第三方主体,即“中人”的签名画押。中人参与是立契缔约必不可少的环节,他们在地权契约中起着担保、见证、说合、调解等作用,本质上起着平衡社会关系的作用。这种平衡作用的实现,有赖于中人的身份与地位、权威与公信等因素,在一定的生活区域内能够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和认可,他们参与立契缔约,主要并不看重中人薪资,而更关注保持并提高其在一定区域内的美誉与认同,于是,中人角色的划分与中人秩序的形成就成为一种需要,责任、权益与秩序有其内在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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