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研究 |
| |
引用本文: | 朱应平.澳大利亚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研究[J].浙江学刊,2007(2):169-174. |
| |
作者姓名: | 朱应平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宪法教研室,上海,201620 |
| |
摘 要: |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对宪法第51条第31项中的财产条款采用广义的解释方法,使得“财产”和“财产取得”获得广义的理解,因此财产和财产取得的范围极其广泛。联邦对财产的取得不限于对财物以及与财物有关利益的取得,还延伸到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任免、诉讼产等方面。对于“公正的条件”的解释也逐步提高了标准,加大了对当事人的补偿。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这些解释,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澳大利亚的做法至少可以给我国提供三方面的借鉴意义。
|
关 键 词: | 澳大利亚 宪法 财产 解释 借鉴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